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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许昌市两级法院、检察院关于聘用制书记员 资格审查递补公告 ·许昌市两级法院、检察院关于聘用制书记员 资格审查相关事宜公告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选任无产可破案件管理人的公告 ·许昌市两级法院、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笔试成绩查询公告 ·2023年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预算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接受 推荐指定管理人工作办法(试行) ·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询价的 实施办法(试行) ·关于执破融合常态化实施办法(试行)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许昌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聘用制书记员招聘笔试重启和考生 笔试退费的通知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接受长葛市居宜之家家具有限公司等六公司主要债权人推荐管理人的公告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选任无产可破案件管理人的公告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意见建议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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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
        · 现将此次资格审查递补人员名单和时间、地点等相关事宜公布如下: 一、资格审查时间 2023年3月2日至3月3日(上午9:00-12:00;下午15:00-17:30)。 二、资格审查地点 请考生到各报考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一)许昌市两级法院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许昌市前进路与魏文路交叉口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门(东门卫室),联系电话:0374-2929197。 禹州市人民法院:河南省禹州市禹王大道东段105号禹州市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一楼大厅,联系电话:0374-8351015。 长葛市人民法院:河南省长葛市新区葛天大道中段(盛和中央花园对面)长葛市人民法院南门西门岗,联系电话:0374-6110068。 魏都区人民法院: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延安路39号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南院审判庭105房间(原信访接待室),联系电话:0374-3399021。 (二)许昌市两级检察院 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大道2028号许昌市人民检察院7楼,联系电话:0374-2610102。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河南省长葛市葛天大道与陈寔路交叉口西长葛市人民检察院5楼506会议室,联系电话:0374-6891102。 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大道66号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六楼东大会议室,联系电话:0374-4360109。 三、资格审查需要提交的证件及材料 考生需如实提供身份证、笔试准考证、毕业证、“学信网”申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等原件,同时提交复印件1份。留学归国的考生应提供教育部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 四、有关要求 资格审查贯穿于招聘工作全过程,凡资格审查中发现与拟聘用职位所要求资格条件不符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一律取消技能考试、聘用资格。 监督电话:法院0374-2929128 检察院0374-2610371 许昌两级法院、检察院资格审查递补人员名单 报考单位 考号 姓名 成绩 排名 备注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30101010608 刘喆鑫 67.78 33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1001 李琰 66.76 117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1504 杨文浩 66.72 118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2501 张文博 66.26 119 长葛市人民法院 30103012828 刘毅 53.44 17 魏都区人民法院 30107013803 任科祥 64.66 29 许昌市人民检察院 30201020115 王爽 78.04 33 许昌市人民检察院 30201020924 周扬轶 78.02 34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30203022716 王祎 71.82 45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30203022613 符小雨 71.82 45 自愿放弃递补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30203022517 吴晓美 71.40 47 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30204023816 刘洋 74.00 29
        · 现将此次资格审查时间、地点等相关事宜公布如下: 一、资格审查时间 2023年3月1日(上午9:00-12:00;下午15:00-17:30)。 二、资格审查地点 请考生到各报考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一)许昌市两级法院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许昌市前进路与魏文路交叉口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门(东门卫室),联系电话:0374-2929197。 魏都区人民法院: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延安路39号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南院审判庭105房间(原信访接待室),联系电话:0374-3399021。 建安区人民法院: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魏庄街8号东建安区人民法院附楼三楼A303会议室,联系电话:0374-5775025。 禹州市人民法院:河南省禹州市禹王大道东段105号禹州市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一楼大厅,联系电话:0374-8351015。 长葛市人民法院:河南省长葛市新区葛天大道中段(盛和中央花园对面)长葛市人民法院南门西门岗,联系电话:0374-6110068。 鄢陵县人民法院:河南省鄢陵县西关街529号鄢陵县人民法院一楼审判庭,联系电话:0374-7263012。 襄城县人民法院:河南省襄城县八七路1200号襄城县人民法院一楼审判大厅,联系电话:0374-7356005。 (二)许昌市两级检察院 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文德街与兴业路交叉口东100米,联系电话:0374-2610102。 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大道66号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六楼东大会议室,联系电话:0374-4360109。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河南省禹州市禹王大道107号禹州市人民检察院六楼政治部,联系电话:0374-8168102。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河南省长葛市葛天大道与陈寔路交叉口西长葛市人民检察院5楼506会议室,联系电话:0374-6891102。 三、资格审查需要提交的证件及材料 考生需如实提供身份证、笔试准考证、毕业证、“学信网”申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等原件,同时提交复印件1份。留学归国的考生应提供教育部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资格审查期间出现应试人员空缺时,从报考同一职位的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 四、有关要求 资格审查贯穿于招聘工作全过程,凡资格审查中发现与拟聘用职位所要求资格条件不符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一律取消技能考试、聘用资格。 监督电话:法院0374-2929128 检察院0374-2610371 附件1.许昌市两级法院招聘聘用制书记员资格审查人员名单 附件2.许昌市两级检察院招聘聘用制书记员资格审查人员名单 附件1. 许昌市两级法院招聘聘用制书记员资格审查人员名单 报考单位 考号 姓名 笔试成绩 排名 备注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30101010105 雷焯帆 86.68 1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30101010516 陈怡静 83.64 2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30101010427 徐嘉浩 83.16 3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30101010418 郑静 82.06 4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30101010204 徐梦博 80.56 5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30101010320 卢晗菲 79.04 6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30101010622 赵冉 78.52 7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30101010411 陈晶晶 77.48 8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30101010615 员龙 77.02 9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30101010123 马复宁 77 10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30101010705 渠洋 74.44 11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30101010501 徐航 74.44 12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30101010217 王一博 74.36 13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30101010322 张潇霄 73.9 14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30101010318 常文杰 73.34 15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30101010113 汪希 73.32 16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30101010106 张芃 72.9 17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30101010125 张海统 72.9 18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30101010618 王瑞鹤 72.42 19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30101010330 王秋蕾 71.42 20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30101010117 付柳婷 71.34 21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30101010629 丁鑫 70.94 22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30101010430 冯金鹏 70.8 23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30101010328 赵帅 70.28 24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30101010213 陈浩 70.28 25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30101010518 吕梦凡 69.76 26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30101010114 王赛歌 68.88 27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30101010707 肖喆 68.78 28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30101010324 王海岚 68.76 29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30101010227 贺译漾 68.76 30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30101010119 程奥搏 68.74 31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30101010508 王炜烨 68.74 32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2026 周星 83.08 1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2013 党卓晗 82.64 2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2316 陈星 81.62 3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2304 李瑞 80.56 4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1217 张涵 80.54 5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2628 张佳瑶 80.52 6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2415 张冰 79.5 7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2413 楚凯迪 79.04 8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1904 张飞扬 78.62 9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2406 席浩琪 78.54 10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0929 白宇豪 78.52 11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1305 王炫皓 78.42 12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1328 杜子炫 78.04 13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2029 张栋然 78 14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2021 顾薇薇 77.98 15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2429 昌博 77.54 16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1204 杜梦莹 77.52 17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2217 程萌涵 77.08 18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1327 李文娜 77 19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1014 郑金鸽 76.92 20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2022 马小燕 76.48 21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1324 毛锐 76.46 22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2207 刘书豪 76.44 23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1026 魏慧霞 76.42 24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1028 栾娅 75.96 25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2420 田硕 75.94 26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2507 彭乔双 75.9 27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1221 陶冶青 75.46 28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2324 谭文欢 75.36 29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2226 郭怡含 74.96 30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1325 丁梦涵 74.94 31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2113 程玉洁 74.92 32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0911 陈照地 74.84 33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1102 周晟来 74.84 34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2017 燕瑞琳 74.48 35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0904 金留创 74.48 36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1006 彭总师 74.44 37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2520 李冰 74.42 38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1230 王慧钰 74.42 39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1609 秦志民 74.36 40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1613 郭禹良 73.94 41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2729 杨柳 73.92 42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1104 赵祺航 73.92 43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2630 李参参 73.9 44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2117 李纯 73.86 45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1209 杨凯航 73.84 46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1912 刘佳琪 73.82 47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0724 马元浩 73.5 48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0806 梁芒芒 73.44 49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1911 陈荟铮 73.4 50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2610 时文硕 73.4 51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2310 李冰洋 73.3 52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2613 王利豪 72.96 53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1101 陈冰冰 72.9 54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0817 万程远 72.84 55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1522 王明宇 72.82 56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2421 尹玥元 72.44 57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1115 黄晓龙 72.4 58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0902 刘鹭 72.38 59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2301 郭颖超 72.36 60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2605 彭丽丽 72.34 61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2527 李艺博 72.34 62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0920 陈富华 72.34 63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0828 吴岱罄 71.86 64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0823 宋天怡 71.86 65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0721 押校楠 71.84 66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0907 秦思涵 71.5 67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1321 肖迪 71.38 68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2524 王梦阳 71.32 69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1113 张湛祥 71.3 70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0905 朱泽峰 71.24 71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2203 李晨光 70.84 72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1706 宋净雅 70.82 73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0813 陈雪颖 70.82 74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1422 薛梦娅 70.8 75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2523 田凯文 70.78 76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2705 张贝贝 70.76 77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2019 王莉莉 70.4 78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1704 司欢欢 70.38 79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0710 程超龙 70.32 80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1501 孟云飞 70.32 81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1511 蒋帅兵 70.28 82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0906 尚志攀 69.86 83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2426 方钰莎 69.84 84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2112 董文华 69.82 85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2104 张怡轩 69.8 86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0803 董豪森 69.38 87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1307 徐畅 69.38 88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0818 滕燊 69.34 89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1919 连佳明 69.34 90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1426 解枫来 69.3 91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1516 徐硕 69.3 92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1210 郑孟琪 69.24 93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2107 谢杲晗 68.8 94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2717 沈燕 68.8 95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2614 侯怡琳 68.78 96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2718 马梦娇 68.72 97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2517 李佳佳 68.7 98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1710 冀懿涵 68.26 99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1922 方圆 68.24 100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1716 靳理想 68.22 101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1610 赵丹瑶 68.18 102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0821 张婧 68.16 103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0709 王佳佳 68.16 104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1808 朱兵 67.86 105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1103 胡彩丽 67.84 106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2314 董玉滢 67.8 107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2011 党兆锞 67.76 108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1723 侯钰琳 67.72 109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1011 李星慧 67.72 110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1030 魏茹涵 67.38 111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0916 郝原野 67.34 112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2311 崔一笑 67.3 113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2402 董金凯 67.28 114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1421 高涵洁 67.26 115 禹州市人民法院 30102011329 靳燕飞 66.82 116 长葛市人民法院 30103012825 楚楚 77.44 1 长葛市人民法院 30103012827 朱真思 76.54 2 长葛市人民法院 30103012907 申璐阁 72.26 3 长葛市人民法院 30103012810 古冰杰 69.8 4 长葛市人民法院 30103012824 王怡博 69.78 5 长葛市人民法院 30103012812 胥备 68.38 6 长葛市人民法院 30103012912 张宇浩 67.74 7 长葛市人民法院 30103012813 王怡文 67.32 8 长葛市人民法院 30103012820 白宇 66.26 9 长葛市人民法院 30103012829 吕宗瑶 66.14 10 长葛市人民法院 30103012822 罗颖 65.26 11 长葛市人民法院 30103012807 孙启梦 64.08 12 长葛市人民法院 30103012903 樊海斌 60.54 13 长葛市人民法院 30103012814 刘艺卓 57.54 14 长葛市人民法院 30103012901 魏露莹 55.46 15 长葛市人民法院 30103012802 杨天魁 54.4 16 鄢陵县人民法院 30104013103 张豪 80.6 1 鄢陵县人民法院 30104013003 赵艺璇 77.98 2 鄢陵县人民法院 30104013012 张瑞晴 75.9 3 鄢陵县人民法院 30104013110 陈卓 72.76 4 鄢陵县人民法院 30104013014 殷宵烽 72.54 5 鄢陵县人民法院 30104013005 马亚旭 71.4 6 鄢陵县人民法院 30104013030 马青青 70.3 7 鄢陵县人民法院 30104013010 袁晨馨 68.78 8 襄城县人民法院 30105013205 李鑫 75.86 1 襄城县人民法院 30105013202 孙金丽 75.48 2 襄城县人民法院 30105013128 丁竞博 74.84 3 襄城县人民法院 30105013224 白旭生 73.84 4 襄城县人民法院 30105013210 谢天怡 72.84 5 襄城县人民法院 30105013216 耿方 70.36 6 襄城县人民法院 30105013218 王一鹏 69.38 7 襄城县人民法院 30105013126 王男冰 67.78 8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30107013625 胡浩然 81.62 1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30107013628 楚丁丁 80.5 2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30107013824 孟恒锐 79.48 3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30107013717 李步帆 76.94 4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30107013513 司萌阳 75.48 5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30107013509 常可心 75.46 6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30107013713 齐悦 75.44 7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30107013829 李珊珊 74.36 8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30107013709 王昕 74.3 9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30107013511 安润琼 73.88 10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30107013822 刘添 73.86 11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30107013529 汪洋 72.96 12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30107013619 牛钟浩 72.4 13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30107013728 张祎帆 72.22 14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30107013609 闫鹏宇 71.92 15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30107013821 李亚珠 71.92 16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30107013830 李润洁 70.36 17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30107013816 冯文倩 69.32 18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30107013706 张耀文 68.76 19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30107013711 袁艺鸣 68.72 20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30107013815 殷彤斐 68.28 21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30107013823 杨亚举 67.66 22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30107013802 贾梦彤 67.22 23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30107013723 吴鑫 66.84 24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30107013616 员洋 65.76 25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30107013604 黎山源 65.72 26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30107013602 刘悦 65.7 27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30107013811 周永康 65.16 28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30106013423 赵师颉 74.9 1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30106013414 芦雯静 73.34 2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30106013502 路雅丹 64.2 3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30106013403 孟童 63.6 4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30106013424 付星星 61.08 5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30106013402 何洋 61.08 6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30106013405 王鹏菲 59.96 7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30106013415 师蒙可 59.54 8 附件2. 许昌市两级检察院招聘聘用制书记员资格审查人员名单 报考单位 考号 姓名 笔试成绩 排名 备注 许昌市人民检察院 30201021306 沈起锐 86.70 1 许昌市人民检察院 30201021406 杜炜纯 86.66 2 许昌市人民检察院 30201020426 杨佳佳 83.12 3 许昌市人民检察院 30201020227 肖珍珍 83.12 3 许昌市人民检察院 30201020128 赵一繁 83.06 5 许昌市人民检察院 30201021615 李媛媛 82.08 6 许昌市人民检察院 30201020204 范文超 82.08 6 许昌市人民检察院 30201020312 张强 82.06 8 许昌市人民检察院 30201020320 陈怡嘉 81.64 9 许昌市人民检察院 30201021211 张沛源 81.62 10 许昌市人民检察院 30201021207 刘金桥 81.56 11 许昌市人民检察院 30201021208 宋月枫 81.54 12 许昌市人民检察院 30201020724 张铭铭 81.54 12 许昌市人民检察院 30201021403 刘元昊 81.08 14 许昌市人民检察院 30201021511 杜颖柳 81.08 14 许昌市人民检察院 30201021020 刁培航 80.52 16 许昌市人民检察院 30201021123 李星瑶 80.52 16 许昌市人民检察院 30201021027 李瑶 80.08 18 许昌市人民检察院 30201020723 朱志勇 80.06 19 许昌市人民检察院 30201020805 田世龙 79.54 20 许昌市人民检察院 30201021518 王齐超 79.52 21 许昌市人民检察院 30201020716 许静 79.48 22 许昌市人民检察院 30201020822 张媛媛 79.46 23 许昌市人民检察院 30201020713 赵梦阳 79.08 24 许昌市人民检察院 30201020820 张范 79.04 25 许昌市人民检察院 30201020604 苏怡文 79.02 26 许昌市人民检察院 30201021529 李伟娜 78.98 27 许昌市人民检察院 30201021126 张慧雪 78.48 28 许昌市人民检察院 30201020715 樊琳 78.48 28 许昌市人民检察院 30201021003 唐壮晔 78.46 30 许昌市人民检察院 30201020501 苏煜森 78.42 31 许昌市人民检察院 30201020806 路通 78.08 32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30204024003 寇亚茜 85.66 1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30204023807 吴志远 84.12 2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30204023718 马卉琳 82.16 3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30204024208 张怡冰 82.08 4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30204023601 马梦颖 82.02 5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30204023503 杨浩 81.02 6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30204024118 彭亚楠 79.00 7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30204023812 吕梦梦 78.96 8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30204024104 李丹 78.44 9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30204024102 陈鑫 78.02 10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30204023507 闫璐 78.00 11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30204024016 房旭琪 77.98 12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30204023704 田立志 77.54 13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30204023713 赵柳昊 77.50 14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30204023722 马宇豪 77.44 15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30204024201 孙萌琦 77.40 16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30204024001 靳旭冉 77.06 17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30204023329 张瑞芽 77.00 18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30204023905 唐仲尧 76.88 19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30204023919 张玉柯 76.48 20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30204023703 李丹莹 76.42 21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30204023909 石赛凡 76.40 22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30204024128 张皓明 75.98 23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30204023620 马腾云 75.40 24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30204023323 荣迎言 74.98 25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30204023716 陈晓雨 74.88 26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30204023528 张圣焓 74.50 27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30204023516 李贯宾 74.44 28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30202021805 巴金 83.64 1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30202021922 冀克迪 79.56 2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30202021705 赵琳 78.48 3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30202021822 翟石磊 77.02 4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30202021908 孟雪莹 76.96 5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30202021726 韩孟儒 76.48 6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30202021709 胡麒隆 75.48 7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30202021909 吴尚轩 75.42 8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30202021803 董上华 74.88 9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30202021719 王哲 74.48 10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30202021706 程蕊 74.38 11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30202022006 华高烽 73.86 12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30202021915 侯金克 73.48 13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30202022003 师晨博 73.38 14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30202021808 魏丹丹 73.38 14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30202021821 司艳荣 72.44 16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30203022414 王婧 87.20 1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30203022320 王威龙 87.18 2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30203022629 黄瑾瑾 84.10 3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30203022930 孙光宇 82.12 4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30203022317 张丽娜 82.04 5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30203022406 李鑫杰 82.04 5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30203023227 杨柳 81.64 7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30203022322 孙鑫 80.08 8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30203023007 张莹迪 80.08 8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30203022405 贺锦渌 80.06 10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30203022511 韩竹雨 80.02 11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30203022101 范婉茹 79.60 12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30203022307 靳珂 79.50 13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30203023309 徐珂 79.02 14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30203022324 郭绮雯 79.00 15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30203023020 刘甲萌 78.96 16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30203023224 李梦源 78.92 17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30203023218 孟启 78.48 18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30203022806 海舒波 78.46 19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30203023212 郭梁 78.06 20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30203022822 王鹏 77.98 21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30203022809 孟倩如 77.94 22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30203022918 张琳梦 76.96 23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30203022725 杨奕琳 75.48 24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30203022603 王瑾 75.44 25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30203022807 孙颖 75.36 26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30203023101 刘钰箫 74.88 27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30203022030 王可扬 73.98 28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30203023313 张锦满 73.92 29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30203022817 张鑫 73.90 30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30203022718 王浩然 73.44 31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30203023122 李冰洁 73.42 32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30203022907 刘影 73.40 33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30203022217 苏晴 73.36 34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30203022012 姚梦涵 73.34 35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30203022803 张羽 72.92 36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30203023317 胥鑫 72.92 36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30203022924 雷赛瑀 72.50 38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30203023215 孙胜豪 72.42 39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30203022919 刘艺璇 72.38 40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30203022609 张广胜 72.36 41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30203022912 贺璐 72.36 41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30203022417 程萌萌 71.92 43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30203022701 李燕 71.88 44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禹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向我院移送执行转破产清算案件共计11件,本院初步审核,所移送破产审查的企业均具备破产原因,拟予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规定,本院决定在受理审查阶段同步采取摇珠方式选任管理人,现公告如下:一、企业名称1、禹州市森鸿商贸有限公司2、禹州市杭迪贸易有限公司3、禹州市平安福商贸有限公司4、禹州市省联达机电贸易有限公司5、许昌鑫隆基商贸有限公司6、许昌恒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7、许昌金鼎商贸有限公司8、河南川洋商贸有限公司9、河南美屋营销策划咨询有限公司10、许昌春谦家居建材有限公司11、许昌华冲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特别提醒:据执行法院查询或债务人自述,上述企业目前均没有资产。二、申报条件1、申报机构为已编入河南省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许昌地区一、二级管理人;2、申报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3、截至本公告之日,一级管理人正在办理的破产案件有4件超过1年未结,二级管理人正在办理的破产案件有2件以上超过1年未结,不具备申报条件;4、具有稳定的管理人业务团队,派驻本案人数不得少于3人,确保案件能按照法院的要求及时结案;5、申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最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6、申报机构须承诺,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及破产程序结束后负责信访事项协调、处置;三、申报方式申报管理人的机构应当在申报期限届满前提交装订成册的申报书一份,并附与申报书内容相对应的证件、资料、凭证、文书等。申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规模、业绩、专职团队储备和构建情况;2、拟委派参与本批破产案件管理人团队负责人、核心成员及常驻人员的基本情况、执业经历和业绩;3、申报机构担任管理人正在承办的破产案件数量及进程(截至本公告之日)。4、特别提醒事项:因债务人属于无产可破企业,无启动费用,管理人需垫付前期启动费用。在案件终结后可依据《许昌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管理人报酬基金管理和使用办法(试行)》中的条件向许昌市管理人协会申请报酬补助资金。四、选任方式本院巡一庭将移交技术室,在报名的管理人机构中于2023年2月28日下午3时30分进行摇号确定三家破产管理人办理(1、2、3、4为一组,5、6、7、8为一组,9、10、11为一组)。五、报名时间、报名地点和联系人报名期限截至2023年2月28日12时。报名地点: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巡回一庭1412办公室。联系电话: 2929662,2929327    联系人:汪聪聪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 目录 第一部分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所属预算单位构成情况 第二部分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三部分名词解释 附件: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部门预算表 一、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支出经济分类汇总表 八、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十、项目支出表 十一、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十二、部门预算项目绩效目标汇总表 2023年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预算公开报告 2023年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算公开表
        · 为完善管理人指定制度,保障、鼓励债权人等相关权利人依法充分行使权利,进一步完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中首批在全国复制推广的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清单第13项允许破产企业的相关权利人推荐破产管理人等相关规定的文件精神,结合许昌的破产审判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院受理的下列破产案件,可采用主要债权人单独或联合推荐的形式指定管理人: (一)债务人财产相对较少,且债务规模不大、债权相对集中的破产案件; (二)重大复杂且本院认为确有必要的案件; (三)其他本院认为可以适用推荐的案件。 债权人按照前款规定向本院推荐重整管理人的,还应当与债务人协商一致。第二条本院采取接受主要债权人指定管理人的,应当在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发布接受推荐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五日,从公告发布次日起计算。公告内容包括债务人简要情况、申请破产的理由、债务人财产状况、债务情况以及主要债权人推荐应当提交的材料等。 由本地政府牵头成立工作组等方式来化解重点企业及关涉民生风险企业,本院可以接受属地政府推荐管理人。第三条主要债权人、本地政府可以推荐全国范围内具有一级管理人资质的管理人单独或者联合担任管理人。被推荐联合担任管理人的,该联合体中的成员数量不得超过两个且类型应当不同。 第四条 主要债权人、本地政府推荐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确定的截止日期前向本院提交推荐书并附被推荐人接受推荐的书面函件以及推荐人的债权人资格证明资料。推荐书应当载明如下内容:(一)推荐人基本情况;(二)被推荐人基本情况;(三)推荐理由。被推荐机构在本省范围内正在办理的破产案件,一级管理人、二级管理人正在办理的破产案件分别有4件以上超过一年未结、2件以上超过一年未结的,原则上本院不再接受推荐。第五条本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综合考量下列因素,对被推荐人的任职条件和能力进行审查: (一)被推荐人的综合能力; (二)本案履职的团队配置; (三)同类型破产案件的既往履职经验; (四)管理人报酬的初步报价; (五)被推荐人相较其他名册成员更适宜担任本案管理人的情形; (六)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第六条本院经审查同意主要债权人、本地政府推荐的管理人人选的,应当作出指定管理人决定。两个以上主要债权人、本地政府推荐管理人的,由推荐人自行协商。协商一致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被推荐人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指定为本案管理人;协商不成的,依《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管理人指定暂行办法(试行)》指定管理人。第七条推荐管理人确认后,由本院在外网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从公示发布次日起计算,相关权利人对被推荐的管理人有异议的,可以在本院公示期内提出书面异议,说明事实及理由,由本院审查决定。第八条破产案件适用预重整程序的,管理人的指定按照本院《关于企业预重整工作指引》执行。第九条 接受推荐愿意被指定为管理人的名册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管理人或参与案件的团队成员需要回避: (一)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现在是或者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三)现在是或者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现在担任或者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或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 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五)与债权人、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六)与本案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情形。 第十条 接受推荐担任管理人的机构提交虚假材料的,取消本次指定管理人的资格,并暂停其在两年内担任本院新的破产案件管理人的资格。第十一条 接受推荐的机构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法院的指定,本院视情节轻重暂停其担任本院新的破产案件管理人资格一至三年。 第十二条被推荐指定管理人存在需要更换情形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强制清算案件需要推荐管理人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债权人”,系指债权人向本院推荐管理人时,依据债务人的会计资料或生效法律文书等有效债权凭证,合计代表的债权额占已知总债权额三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债权人的债权属于连带债权的,不得重复计算。申请实质合并破产的案件,关联企业成员之间的债权不得计算;关联企业成员互为连带债务人的,债权人的债权不得重复计算。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院负责解释,本办法未规定事宜,按照《河南省高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30日
        · 为保障破产财产处置公平、公正、高效、透明,有效降低破产成本,依法确定破产企业资产处置参考价,实现财产价值最大化,维护破产企业相关利益方的合法权益,确保破产程序中网络询价工作有序开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和管理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名单库的办法》,结合本市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管理人制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确定资产处置参考价时,对于符合网络询价的资产可以优先适用网络询价。 第二条下列破产财产应当适用网络询价: (一)债权人会议决议同意直接进行网络询价且具备网络询价条件的破产财产; (二)采取定向询价不能或者不成,无需由专业人员现场勘验或者鉴定,具备网络询价条件的破产财产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的。 第三条对于债权人较少的破产企业财产,管理人可以采用与债权人、债务人议价方式确定拍卖参考价。 第四条管理人应当根据债务人财产状况,对于符合网络询价条件的财产,及时进行询价,防止财产贬值、受损或者破产费用不当增加。同时管理人应当积极、灵活采取措施,提高具备网络询价条件的债务人财产的变现价值。 第五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委托评估或者定向询价、网络询价不能或不成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六条网络询价平台应从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全国性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名单库中选择。 采取网络询价方式确定拍卖参考价的,管理人应向名单库中全部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发出网络询价委托书。 网络询价委托书应当载明财产名称、物理特征、规格数量、目的要求、完成期限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等。 第七条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应当在收到管理人网络询价委托书之日起三日内出具网络询价报告。网络询价报告应当载明财产的基本情况、参照样本、计算方法、询价结果及有效期等内容。 司法网络询价平台不能在期限内完成询价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管理人申请延长期限。名单库中全部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均未能在期限内出具询价结果的,管理人应当根据各司法网络询价平台的延期申请延期三日;部分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期限内出具网络询价结果的,管理人对其他司法网络询价平台的延期申请不予准许。 全部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均未在期限内出具或者补正网络询价报告,且未按照规定申请延长期限的,管理人应当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八条管理人应当对网络询价报告进行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知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三日内予以补正: (一)财产基本信息错误; (二)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 (三)选定的司法网络询价平台与询价报告上签章的询价平台不符或网络询价平台不具备相应询价资质;; (四)网络询价程序严重违法。 (五)具有其他应当补正的情形。 债权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询价报告具有上述情形的,可以在网络询价报告公示后五日内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 管理人对债权人、利害关系人提交的异议进行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在收到异议后三日内通知网络询价平台予以补正。 第九条全部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均在期限内出具询价结果或者补正结果的,管理人应当以全部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结果的平均值为参考价。 部分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期限内出具询价结果或者补正结果的,管理人应当以该部分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结果的平均值为参考价。 不予补正的平台出具的询价结果,管理人不得作为破产财产处置参考价的依据。 第十条债权人、利害关系人依据本办法第八条对全部网络询价报告均提出异议,且所提异议被驳回或者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已作出补正的,管理人应当以异议被驳回或者已作出补正的各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结果的平均值为参考价;对部分网络询价报告提出异议的,管理人应当以网络询价报告未被提出异议的各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结果的平均值为参考价。 第十一条 管理人、债权人、利害关系人对询价报告未提出异议、所提异议被驳回或者网络询价平台已作出补正的,应当以网络询价结果或者补正结果为参考价;对询价报告提出的异议成立的,应当以网络询价平台作出的补正结果或者重新作出的询价结果为参考价。 第十二条管理人应当及时将询价结果或者补正结果向债权人会议报告同时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平台上发布公告,并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 第十三条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应当确定网络询价结果的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管理人未在网络询价结果有效期内发布一拍拍卖公告的,应当通知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三日内重新出具网络询价报告。 第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可以决定暂缓网络询价: (一)询价材料与事实严重不符,可能影响询价结果,需要重新调查核实; (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暂缓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应当撤回网络询价: (一)破产财产已全部估价完毕且在有效期内; (二)财产权属不清或者财产权属有争议; (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撤回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如产生网络询价费用,按下列情形分别支付: (一)网络询价费用应当按次计付给出具网络询价结果与财产处置成交价最接近的司法网络询价平台; (二)多家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的网络询价结果相同或者与财产处置成交价差距相同的,网络询价费用平均分配; (三)管理人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撤回网络询价的,对司法网络询价平台不计付费用。 网络询价费由债务人财产支付,列入破产费用。 第十八条许昌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询价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本院负责解释。法律、司法解释或上级法院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8月8日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现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依法处置“僵尸企业”,实现市场主体通过破产清算有序退出市场、退出执行程序,通过破产重整等手段及时挽救有价值的困境企业,化解执行积案,依法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重构社会信用体系,统筹解除企业破产难和执行难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充分认识“执破融合”工作对优化营商环境的推动促进作用。从优化营商环境的战略高度来认识这项工作的内函价值,把“执破融合”工作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来抓,增强做好“执破融合”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推动执行和破产互相促进、互相提升。第二条 执破融合包含两个方面:执行案件中发现具备破产原因的企业,依法启动执转破,为破产审判的开展提供有力支撑;破产审判部门对于欲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优先审查是否有被执行案件,优先启动执转破,对于执行终本的案件以及正在执行的案件,加强筛查,具备破产原因的,通过破产程序彻底化解执行案件,为执行工作提升提供多元方案。第三条 建立执行部门“执转破”案件定期筛查机制。每周对未结和已终结本次执行案件进行梳理分析,由专人负责,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及时移送破产审查。各基层法院每月报送不少于2件“执转破”案件,每月报送的执转破案件不少于1件属于“无财产、无职工、无信访”能够按照破产简易程序快速审理。第四条 实行“执转破”工作定期通报制度。对“执转破”案件受理情况、审理进度、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在全市法院范围定期通报。第五条 加强审查的专业化。执行部门相对固定一名人员从事执转破工作,执行部门法官与破产审判部门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执转破案件进行审查,为“执转破”工作规范化、常态化、专业化开展提供坚强有力的人员保障。第六条 加强破产重整手段的运用。对于正在执行中的案件,执行部门做好初步筛查,破产审判部门及时跟进研判,综合被执行企业情况,对于有重整价值的,积极协调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努力通过破产重整手段挽救市场主体,有效化解执行案件。第七条 强化信息交流共享。建立执行与破产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及时对接执行查控系统和破产重整工作平台,实现执行与破产数据互通和信息共享。执转破案件要充分利用执行部门前期对被执行人财产穷尽查控手段后的成果,前期审计、评估的成果,有效减少破产环节工作量,缩短破产案件办理周期。第八条 破产审判对执行工作的主动衔接。破产案件审查受理时要兼顾“执转破”工作,破产案件承办法官在对破产案件审查立案时,认为符合破产立案条件的,应通过本院执行局协助查询债务人企业信息,如果发现在许昌辖区法院有执行案件未执行终结的,应联系该法院执行局,建议启动“执转破”程序。第九条 建立“执转破”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机制。对于债权债务关系简单、财产状况明晰的“执转破”案件,建立快速审理机制,通过简化债权人会议,简化送达方式,简化财产审计,压缩公告期限等方法,高效及时审结。第十条 建立科学考核机制。中院结合营商环境“办理破产”指标考核分值,合理设置执转破考核分值。各基层法院要结合工作实际建立“执转破”考核机制,制定具体考核细则,科学设置考核指标,适当加大考核权重,充分体现相关工作量。中院对“执转破”工作开展好的法院和个人及时表彰奖励。对落后的法院采取通报、有关领导在工作会议上作表态发言,约谈等措施。第十一条 实质化执行破产费用保障机制。全市法院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及职能部门支持、争取政策支持,获取财政资金保障,推动从管理人报酬中计提费用制度落到实处,解决无产可破案件的经费保障问题。第十二条 做好信访维稳防控工作。破产案件承办法官加强前期信访因素排查。在审查“执转破”案件过程中,全面了解债务人企业的性质、执行过程中已查明和处置的资产状况、可能存在的涉稳问题等。发现存在信访隐患的及时评估。联系执行案件承办人了解相关情况,走访债务人企业所在地相关职能部门,就破产案件受理后的维稳工作进行评估和对接,争取属地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的支持,防止案件受理后出现重大群体性涉稳事件。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院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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