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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费收退费细则(试行) 为了进一步促进营商环境工作,有效降低企业诉讼费用成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诉讼费交纳办法》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就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诉讼费用收退费具体事宜,制定本细则。 一、诉讼费的收取 第一条我院受理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实行案件受理费依法全面缓交制度,即立案时可依照本细则缓交案件受理费至裁判生效;待裁判文书生效后,由应负担案件受理费一方在裁定、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不交,由承办人移送执行。 第二条立案庭立案时启动绿色通道,依法严格审核案件是否属于买卖合同纠纷。对于符合简小程序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以简小程序立案,并一律减半收取诉讼费。立案庭立案后应及时告知当事人我院案件受理费缓交政策,并根据本规则程序及时办理缓交手续。 第三条审判业务部门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属于买卖合同纠纷的,应及时通知当事人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四条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增加诉讼请求、提出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或适用简小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需要补交诉讼费的,审判业务部门应及时告知当事人缓交政策,并根据本细则及时办理缓交手续。 第五条审判业务部门接收卷宗材料时应及时核对案件受理费缓交办理情况,缓交手续不完善的,可退回立案庭。由立案庭完善手续后再行移交审判业务部门。 第六条调解案件中,应对案件受理费一并做调解处理,不再办理退费或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 第七条当事人填写《诉讼费缓交申请表》(附件1)后,由立案庭或承办人审核,之后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申请表应附卷备查。 第八条当事人无法到场办理的,可通过电话、网络、邮件、传真等方式远程办理,但应做好记录和相关资料的保存,附卷备查。 二、诉讼费的退还 第九条本规定所称诉讼费退还,是指我院依法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预交的但超过实际应当交纳部分的诉讼费,依照规定及时退还当事人。 第十条诉讼费退费工作应坚持“及时、全案、全额”原则。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人应告知当事人裁判生效后可以申请退费;当事人申请退费的,承办人应当及时为当事人办理退费手续,原则上不超过一次;符合条件的案件必须全部退还;应该退还的必须一次、足额退还。 第十一条应当退还诉讼费包括以下情形: (一)裁判生效后,当事人预交但不应由其负担的诉讼费用,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退还。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或一并申请执行的除外; (二)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三)其他依法应当退费的情形。 第十二条本细则所涉及退还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反诉费、保全费,不涉及鉴定费、公告费等其他诉讼费用。 第十三条承办人应向当事人发送《诉讼费交纳通知书》(附件2)或在裁判文书中告知当事人诉讼费交纳方式、期限以及逾期不交的后果。 第十四条案件审理终结后,符合本细则退费情形的,承办法官不得拒绝办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当事人。 第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退费的,承办法官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工作,退费部门启动绿色通道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流程,优先办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退费。 案件上诉,二审结案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在确定二审裁判文书生效后,及时办理退费。 如有其他依法应当退费(如免交)的情形,承办人需报相关领导逐级审批的,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不得超过一周;相关手续,附卷备查。 第十六条退费审批完成后,退费部门应留存相应材料,并做好相关统计。 三、诉讼费的追缴 第十七条案件审理终结后,应交纳诉讼费的当事人未主动交纳的,承办法官应及时移转执行;移转执行前,案件承办团队应再次通知当事人主动交纳并告知逾期不交的后果,当事人无法联系或不交纳的,做好相应记录后,及时移转执行。 第十八条承办法官移送执行应填写《诉讼费移转执行表》(附件3)一式两份,一份交立案庭立案,一份入卷备查。 第十九条办理当事人申请退费结算中,如该案已经预交案件受理费,但交费义务人未主动交纳诉讼费的,承办法官应先行移转执行,再办理退费。 第二十条已经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案件,胜诉方明确表示自愿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案件受理费的,可不再办理退费及向败诉方追交。承办法官应将相关材料入卷备查。 第二十一条在规定期限内,交费义务人主动交费的,承办法官应及时将交费凭证入卷归档。 第二十二条执行部门应加大案件受理费执行案件的执行力度,保证应收尽收。 四、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已经审结、正在审理以及新受理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12日
        · 关于诉前调解工作流程的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诉前调解工作,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解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接待窗口在收到当事人起诉状后,在征得当事人同意诉前调解的,人民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将案件指派至诉前调解中心人民法院调解平台。 二、在案件进入调解平台后,调解中心工作人员必须在3日内将案件指派给调解员,并将相对应的案件材料一并移送或者委派调解工作室、相关调解组织、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 三、在调解员接收到指派案件后,必须3日内受理,不得超出规定时限,导致案件重新退回系统。 四、法院预立案需要先行调解的案件,各调解员一般应当在 30日内完成调解,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延长调解期限,至少不少过45天。 五、调解工作室、相关调解组织、调解人受委派进行诉前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加强跟踪,进行指导,提供帮助。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派员参与调解。 六、调解成功的案件,调解员应当出具调解笔录、调解协议等相关材料,并在调解平台申请出具调解书,再由调解中心调解法官对案件进行审查,对调解协议中存在的瑕疵、语言不规范等问题进行纠正。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由调解法官签字确认后,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知道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或者直接将调解结果及相关材料移交立案庭,立案庭于当天正式立案后,当天再移交至调解法官,由调解法官出具调解书。 七、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由调解员自行结案,申请在线转立案,再由调解中心工作人员将案件转内网立案系统并将案件材料移送至立案庭,进行立案审理。 八、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 2022年3月22日
        · 特邀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人民调解工作,规范人民调解员队伍管理,切实提高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等法律、规章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调解员是经群众推选或接受聘任,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下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调解员统称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员分为专职人民调解员和兼职人民调解员。 专职人民调解员是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由政府出资购买其劳动服务,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下,专门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区法院、司法局负责对人民调解员进行指导和管理,区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条 区法院设立诉调对接中心,便于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第二章 特邀人民调解员条件 第五条 担任人民调解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 (二)人民调解员原则上需具备高中以上学历。街道、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三)品行端正,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未被开除过公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 (五)专职人民调解员原则上从具有较高法律政策水平、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工作经验的退休人员中选聘。 第三章 人民调解员的产生 第六条 人民调解员实行推选和聘任相结合制度。每三年推选或者聘任一次,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或者续聘。 第七条 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及时将人员情况向县司法局备案。 第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员推选、聘任工作的指导。县司法局应对全县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情况进行统计,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并及时通报县人民法院。 第九条 选聘工作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选聘可以在群众推选和公开考试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直接聘任。 第十一条 人民调解员持全省统一样式的《人民调解员证》上岗,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 第十三条 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辖区内村(社区)、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 (二)司法所工作人员; (三)辖区内居住的懂法律、有专长、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志愿人员; (四)辖区内居住的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公证员、律师、专家学者、仲裁员、退休法律工作者等人员; 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应当由妇女成员。 第十四条 人民调解员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原选聘单位补选、补聘。 第十五条 在县法院担任专职调解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 (二)原则上需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具备有相关的行业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三)品行端正,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未被开除过公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 (五)专职调解员原则上从具有较高法律政策水平、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工作经验的退休人员或陪审员中选聘。 第四章 培训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分为岗位培训和年度培训。 第十七条 岗位培训是人民调解员的任职培训。新选聘的人民调解员必须经过岗位培训,学习、掌握人民调解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了解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和方法,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岗位培训应当集中进行,时间不少于5天。 第十八条 岗位培训由司法局或区法院组织,经培训考试合格,由县司法行政部门颁发《人民调解员证》。 第十九条 年度培训是对在岗人民调解员进行的知识更新、技能强化的培训。年度培训实行分级培训制。年度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 第二十条 在培训形式应丰富多样,采取以会代训、研讨交流、实地考察、现场观摩和法庭旁听等方式,注重培训效果。 第五章 职业要求 第二十一条 人民调解员职责任务: (一)调解民间纠纷,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二)开展矛盾纠纷定期排查、集中排查和专项治理排查活动,及时调处矛盾纠纷; (三)通过排查调解矛盾纠纷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矛盾纠纷发生; (四)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应矛盾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 第二十二条 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徇私舞弊; (二)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或者报复; (三)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 (五)不得吃请收礼; (六)不得收费或变相收费。 第二十四条 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 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及时、就地进行,防止矛盾激化。 第六章 特邀人民调解员补贴及考核奖惩 第二十五条 关于特邀人民调解员补贴相关规定,适用2021年1月1日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院长办公会印发的《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调解员补贴实施办法(试行)》。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6日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导诉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提升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一站式”品牌效应,切实做到“对外服务诉讼群众、对内服务审判工作”,在诉讼服务大厅设置导诉岗,为有需求的当事人提供导诉服务。现就诉讼服务大厅导诉工作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工作原则 (一) 导诉员要以亲民、便民为原则,对待来院当事人热心接待、耐心解答,树立良好的窗口形象。 (二) 导诉员应遵循依法、中立、适度的原则,只能作诉讼程序的引导和相关法律的释明,不得为当事人预测诉讼结果,不得涉及对事实和法律的评判。 二、人员设置及职责 诉讼服务大厅设导诉台1个,导诉员1名。 导诉员的具体职责:导诉导访、案件查询、诉讼指导、法 律程序等问题的咨询答复;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指南、诉状格式、复印证件等服务;指导当事人进行网上立案、网上缴费、网上阅卷、网上查询等。 三、导诉工作流程 (一)对来访人先由导诉员负责接待,根据来访人的不同需求进行分流引导。 1、尚未准备好立案材料来院咨询的当事人,对相邻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赡养费纠纷、抚育费等纠纷建议当事人先到所在社区调解组织解决,调解不成的再将起诉材料递交到法院;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劳务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权属等纠纷引导其到人民调解窗口;对合同等商事纠纷,在告知当事人程序性事项的同时,建议当事人就实体问题咨询律师后,准备好起诉材料再递交到法院。 2、已准备好立案材料来院办理立案手续的当事人,引导其到立案窗口办理。 3、对前来递交证据材料、上诉状、领取传票、法律文书的当事人,帮其联系案件承办人。 4、对前来办理缴费、退款手续的当事人,告知其案件承办人及联系方式后, 引导其到立案大厅的财务窗口。 5、对不服判决,需要有关法官答疑释理的当事人,以及前来信访、投诉的当事人,在耐心了解情况和掌握当事人诉求的情况下,将其引导至立案信访接待室,由信访工作人员按照我院相关规定予以接待、安排;对当事人来电、来院查询案件立案、审理、执行情况的,在不泄露审判秘密等保密规定的前提下,为当事人及时提供案件是否已经受理、案件审理及执行所处的阶段等基本信息。 (二)导诉员存有疑虑的事项,应及时请示诉讼服务中心分管副主任或通过其他渠道帮助当事人了解情况,不得以不知情为由推诿、拒绝;对不属于人民法院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导诉人员要耐心解释,并告知其到相关部门处理。 (三)导诉台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指南、文书格式、复印证件等服务,保证老花眼镜、书写笔、饮水机、休息椅等便民设施、用品的正常使用。 (四)导诉台建立导诉台帐,记录解答咨询与诉讼指导的明细情况。 (五)导诉员在上班时间应按照《人民法院审判制服着装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着装,接待当事人要注意文明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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