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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
        · 西华县人民法院开展创建“无讼”乡村示范点工作方案为深入推进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切实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提高纠纷解决和服务群众的能力,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落实公共法律平台建设,传承和创新“枫桥经验”,推进村居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创建人民法院与基层组织的对接机制,由本院牵头,联合大王庄乡、李大庄乡、东王营乡共同在西华县人民法院开展创建“无讼”乡村示范点工作。为做好“无讼”乡村示范点创建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坚持把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减少增量,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调处化解综合机”重要指示,按照集约高效、多元解纷、便民利民、智慧精准要求,推动全县辖区示范点全覆盖设立诉讼服务站。2、工作目标。在“无讼”乡村示范点内不发生以该乡村村民、村集体为当事人的激化社会矛盾、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民事诉讼案件及刑事自诉案件,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探索网上办公、代收转诉讼材料、开展诉前联调、解答群众咨询、法制宣传教育、深化县域善治领域。二、试点单位经前期调研,现确定在西华县大王庄乡、东王营乡、李大庄乡各选出一个村民委员会作为创建“无讼”乡村试点单位,试点时间为一年,从2022年9月12日至2023年9月11日。在试点工作中取得可借鉴、可复制的成功经验后,逐步向全县推广。三、责任部门诉讼服务中心为“无讼”乡村创建工作的牵头部门,各业务部门为“无讼”乡村创建工作的责任部门。诉讼服务中心、大王庄乡人民法庭分别与西华县大王庄乡、东王营乡、李大庄乡确定的村民委员会挂点对接,开展创建“无讼“乡村示范点试点工作。在试点工作中取得可借鉴、可复制的成功经验后逐步推广。全院各业务部门均应参与到“无讼”乡村示范点创建工作中,并各确定一个乡村作为对口创建单位开展“无讼”乡村示范点创建工作。四、工作要求(一)坚持党委领导紧紧依靠县委政法委领导,联合各镇党委领导下的综合治理办公室开展工作。各人民法庭要及时向诉讼服务中心反馈“无讼”乡村示范点创建工作情况以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由诉讼服务中心负责向院党组汇报和请示,推动“无讼”乡村示范点创建工作顺利开展。(二)加强党建引领要把“无讼”乡村示范点创建工作与党建工作深度融合,与试点单位党组织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指导、帮助试点单位党组织开展“无讼”乡村示范点创建工作。诉讼服务中心和各人民法庭党支部要与挂点乡村党组织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确定联络员及联络方式,并定期与挂点乡村党组织联合开展党建活动,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所在部门党员干部、员额法官到挂点乡村开展法律宣传、纠纷排查化解等活动。(三)“无讼”乡村的工作职责:1、指引网上办公,开展网上立案辅导(包括跨域立案)。诉讼服务中心和各人民法庭要指导“无讼”乡村工作人员使用网上立案、担保、线上调解的方法(包括注册账号、身份认证、登记信息、上传材料、电子签名等),以便“无讼”乡村引导当事人使用“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河南移动微法院”等小程序等参与诉讼活动,并代有困难的当事人通过网上操作办理网上诉讼立案申请事务,包括但不限于上传“起诉状、当事人身份证明、证据材料、请求事项申请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引导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速裁等程序多元解决纠纷。2、提供文书格式、收转诉讼材料。向群众提供起诉状、证据清单、《送达地址确认书》、提交材料清单等文书格式。按照立案登记制要求,代为收取并于当日转交群众提交的材料,并由当事人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和提交材料清单,注明签署时间。3、充分依托多元解纷机制开展诉前联调。要充分依托多元解纷机制,坚持依靠群众,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及西华县诉前调解中心调解人员的作用,驻点法官枳极参与诉前联调,登记诉前调解案号,发扬枫桥经验,依托村(居)民委员会协助,联系当事人,确保发生的纠纷能够及时得到正确的调处。把“无讼”乡村示范点创建工作与西华县诉前调解中心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村居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对试点乡村调解组织和西华县诉前调解中心提供培训指导,通过定期驻点巡回服务等,把诉前调解和解工作延伸到家门口,力争将矛盾纠纷就地化解。4、解答群众咨询。结合人民群众的实际问题,帮助其正确理解相关法律规定,正确合理地选择纠纷解决途径,使百姓在自己家门口就享受到高质量的司法服务。5、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引导群众理性地对待纠纷和诉讼,在乡村形成群众知法守法懂法用法的良好氛围,逐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同时通过民法院微信公众号等新闻媒体全方位开展宣传推广,有效展示“无讼”乡村示范点创建工作成果,在全社会形成理性包容、充分协商、调解优先的良好氛围,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6、深化县域善治领域。积极参与县域善治,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矛盾易激化的民商事案件要从维护大局稳定的角度进行解答疏导,纠正认识偏差,促使群众理性行使权力,有效减少社会对抗。7、加强宣传工作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本院“无讼”乡村示范点建设的宣传工作。审判管理办公室要与诉讼服务中心及各业务部门加强沟通,充分挖掘“无讼”乡村创建工作中好的工作经验、案例并加强宣传工作,营造全县创建“无讼”乡村示范点的氛围。五、做好经验总结诉讼服务中心、大王庄乡人民法庭要及时总结“无讼”乡村示范点创建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并在试点工作结束时形成书面报告,向院党组汇报,为院党组下一步开展"无讼”乡村示范点创建工作决策提供依据。2022年9月12月
        ·西华县人民法院 关于司法服务保障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一、畅通涉农案件绿色通道,优化升级诉讼服务1、开启绿色诉讼方式。开辟涉农纠纷快速办理“绿色通道”,综合考虑农村生产季节性强的特点,合理安排开庭时间、地点。2、优化升级诉讼服务。升级跨域诉讼服务窗口现场服务等多种方式,推动诉讼服务向农村延伸、向网上延伸。3、加强巡回审判。定期深入农村开展巡回审判,在社区村居设立“流动调解室”、法官联络点或法官工作站,公布办案时间和办公电话。4、积极落实司法救助。加大对困难群众的司法救助力度,依法缓、减、免诉讼费,积极协调法律援助机构为确有需要的困难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二、 依法惩治涉农违法犯罪,营造安全稳定环境5.严惩涉农黑恶犯罪。全面贯彻《反有组织犯罪法》,大力推行涉黑恶财产执行前端、中端、末端“工作法”。配合清理受过刑事处罚、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恶问题的村“两委”成员,促进基层政治生态净化。6、严惩涉农安全犯罪。依法严惩拐卖妇女儿童、养老诈骗等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年人等特殊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严惩制售假种子、假农药、假化肥等破坏农业生产、侵害农民利益的坑农骗农犯罪行为。7.严惩涉农职务犯罪。加大对农村合作医疗、集体资产管理、土地征收等领域惩治力度,严惩侵吞集体资产、骗取惠农补贴等职务犯罪,保护农村集体资产。三、依法审理涉农纠纷案件,完善涉农审判机制8.完善精准保障机制。依法审理涉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领域的各类商事纠纷,注重对特色产品电商直播、跨境销售模式下法律风险纠纷的妥善化解,服务保障产业集群发展。9.完善“善德调解”机制。充分发挥“家庭教育指导联动服务中心、工作站”职能作用,妥善审理农村婚姻家庭、相邻关系、彩礼等案件。10、完善涉农环资审判机制,妥善化解涉农环境资源要素案件,保障美丽乡村建设。11.健全涉农案件执行“绿色通道”。完善涉民生案件优先执行机制,加大对追索劳动报酬、赡养费、扶养费等案件执行力度,缩短办案周期,及时兑现胜诉权益。12、完善司法救助机制。依托“执行+慈善”“执行+保险”等司法救助机制,及时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执行人进行司法救助。五、加强人民法庭建设,优化基层司法便民网络13.完善人民法庭建设。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前沿阵地”作用,加强司法文明研修,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14、推进共享法庭建设。推广在“党建+”社区邻里中心设立共享法庭,将司法服务窗口前移,法庭干警定期入驻中心,现场开展“法官门诊”“联动调解”“法治宣传”。六、多元化解乡村纠纷,助推构建现代乡村治理格局15.构建诉调对接机制。依托“西华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加强与部门行业及乡镇的联动联调,全面打造资源共享、多方共联的诉非联动工作机制。联动联调,全面打造资源共享、多方共联的非诉联动工作机制。16.加强涉农纠纷研判。认真研判审判执行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司法建议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言献策,提升乡村治理的法治化水平。七、深化乡村普法工作,推进乡村法治文化建设17.印发乡村普法手册。挑选乡村地区常见、多发、易发纠纷,印发普法宣传手册,定期开展送法进村入户。18.拓展普法形式载体。充分利用圩日等时间节点,广泛宣传农村土地流转、婚姻家庭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明白人”。八、锻造过硬法院队伍,夯实服务乡村振兴人才基础19、配齐配强人民法庭办案力量。持续推进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十项措施”制度落实,加强干部轮岗交流,优化法庭队伍结构,提升服务“三农”的意识和做群众工作的能力。20,加大乡村人民调解员选任力度。认真落实《人民调解员法》,加强与司法局的对接,积极从乡村干部、乡贤等群体选任调解员,发挥其知民情、解民意的优势,提升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 2022年7月20日
        · 西华县人民法院 关于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指示以及西华县委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上级法院工作部署,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推进全县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构建“调解优先、诉讼断后”的解纷大格局,提升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形成“少讼”乃至“无讼”的法治良序,促进西华县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意见。一、工作目标及原则第一条  针对辖区内婚姻家庭、劳动争议、房屋买卖、物业管理、土地承包、道路交通、产权保护等领域社会矛盾纠纷相对多发的实际情况,通过建立诉调对接机制,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及各非诉讼解纷主体职能优势,形成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的多元解纷工作合力,强化人民法院诉源治理和辖区村镇办社会综合治理,促使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更加便捷、灵活、高效,努力降低“万人成诉率”,力争诉讼案件每年递减10%以上,打造无诉社区、无诉乡村、无诉街道办。本意见所称非诉讼解纷主体,主要是指22个乡镇办事处承担纠纷化解职责的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适宜直接参与具体纠纷化解的,可指导其下级单位、下设部门或所管理的其他组织作为非诉讼解纷主体参与多元解纷工作。第二条  坚持依法解纷原则,调处纠纷需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坚持自愿调解原则,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鼓励优先开展调解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权利,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坚持高效便民原则,灵活确定调解的方式、时间、地点,尽可能地降低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时间和成本。二、工作职责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建立平台。人民法院与所在地相关非诉讼解纷主体进行对接,利用人民法庭的场地环境、硬件设施相对完备的基础条件,设置诉调对接中心,有效配置、整合各种解纷资源,为诉调对接提供服务平台。2.驻庭调解。对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可以委派驻庭的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3.委托调解。人民法院可以在立案后委托相关人民调解员等非诉讼解纷主体协助对案件进行调解。4.特邀调解。人民法院建立特邀调解组织及特邀调解员名册,可以邀请符合条件的相关非诉讼解纷主体或其工作人员加入名册,并与审判组织共同进行诉前及诉讼中调解。5.指导调解。人民法院根据相关非诉讼解纷主体邀请,在必要时委派法官对重大、疑难、复杂纠纷的调处予以法律指导。6.诉前引导。人民法院完善立案前告知程序,进行必要的诉讼风险提示,并告知当事人有权选择和解、调解等多种非诉讼纠纷化解途径,引导人民群众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第四条  各类非诉讼解纷主体履行以下工作职责:1.诉前调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受理投诉、依法处置矛盾纠纷或接受人民法院诉前委派调解纠纷后,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2.受托调解。接受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的委托,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与行使职权密切相关的纠纷,自行组织诉讼程序外的调解。3.协助调解。根据人民法院的邀请,派员协助法院对与本单位职权范围密切相关的案件进行调解;鼓励支持本单位工作人员自愿担任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利用专业领域知识参与矛盾纠纷调解。4.普法宣传。在受理投诉、处置矛盾纠纷时,主动宣传诉调对接机制,引导群众自主选择非诉讼纠纷化解方式;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通过各种渠道,加大诉调对接机制的宣传力度。三、诉调对接的主要内容及程序(一)诉前对接第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与各非诉讼解纷主体职责内容密切相关的纠纷,对于适宜非诉讼调解的,可以在立案前,委派各非诉讼解纷主体进行诉前调解。调解结束后,各非诉讼解纷主体应当将调解结果告知人民法院。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立案。人民法院委派调解的案件,调解期限一般为十五日,延长后不得超过三十日。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此限。第六条  各非诉讼解纷主体受理与其职责内容密切相关的纠纷投诉,应当认真组织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依法组织调解。第七条  各非诉讼解纷主体自行或接受法院委派进行诉前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告知其可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且无需交纳诉讼费用,并释明司法确认的法律效力;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反悔的,应当告知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各非诉讼解纷主体可视情形对未调解成功到法院起诉的当事人给予适当支持,对诉讼标的额较小且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建议受诉法院采取简易程序审理,并减半收取诉讼费;对当事人生活困难的,可建议受诉法院依法提供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等司法救助措施。第八条  各非诉讼解纷主体受理纠纷投诉时,应及时收集当事人的姓名、联系方式、送达地址等基本信息,向当事人释明经其签字同意可将相关信息用于诉讼的,以适当形式与人民法院实现信息共享。(二)诉中对接第九条  案件受理后裁判作出前,各方当事人愿意接受各非诉讼解纷主体调解的,人民法院可在征得对接单位同意后,致函委托或者邀请各非诉讼解纷主体,通过直接调解、派员协助法院调解等方式参与纠纷化解。第十条  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调解期限为十五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调解期限为十日。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此限。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委托各非诉讼解纷主体进行调解的,调解结束后,各非诉讼解纷主体应当将调解结果告知人民法院。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撤诉或者要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理。诉调衔接过程中,需提供相关材料的,双方应予配合。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邀请各非诉讼解纷主体工作人员协助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或由人民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三)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各非诉讼解纷主体应当指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调解协议、调解过程相关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材料,并告知双方当事人提供身份、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第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由主持调解的解纷主体所在地基层人民法庭管辖。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委派各非诉讼解纷主体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调解的人民法庭管辖。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七条  经审查,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1.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3.违背公序良俗的;4.违反自愿原则的;5.内容不明确的;6.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的。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四、工作要求第十九条  各人民法庭庭长和辖区镇办各非诉讼解纷主体负责人,负责本辖区矛盾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协商制定有关协作的具体工作方案,抓好各项衔接工作的落实。各人民法庭和辖区镇办,建立诉调对接工作监督指导机制,分别确定专门人员负责双方协作事宜的联络工作,每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定期通报各自在处理矛盾纠纷方面的相关信息和经验做法,及时解决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探索各类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新途径、新方法,做好各项衔接工作的督促落实。第二十条  各人民法庭、司法所等各不同层级非诉讼解纷主体共同对双方负责调解或诉调对接工作的人员进行专项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调解工作规范化水平。第二十一条  本意见于印发之日起施行。2022年7月12日
        ·西华县人民法院非诉讼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告知书为满足人民群众多元、高效、便捷的解纷需求,切实把非诉讼方式解决矛盾纠纷机制挺在前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规定和相关指导意见,在民事诉讼案件正式立案登记前,我院拟启动非诉讼方式解决矛盾纠纷程序。如果您正受到纠纷的困扰,如何花最少的时间和成本,尽快妥善化解纠纷,并将纠纷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一定是您的期望和追求。如果这正是您的想法,建议您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矛盾纠纷。现将非诉讼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告知如下:1、速度快。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处理时间短;2、费用低。大部分非诉方式不收费,可以节约有效节约矛盾化解成本;3、护隐私。非诉纠纷一般不会公开进行,不会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和秘密;4、效力强。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出具司法确认书,人民法院的司法确认书具有法律约束力。5、化恩怨。调解可以消除隔阂、降低对抗、抚慰心灵、修复关系,把纠纷化解在初始阶段,最终达到息诉平怨、增进和谐的目的。
        · 西华县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庭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庭队伍管理,客观公正评价基层干警的司法能力、司法行为和司法业绩等基本状况,为院党组统筹规划与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供依据,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绩效考核坚持定性定量相结合、实事求是、公开公正、规范适用、注重实绩、激励促进的原则。    第三条 绩效考核不溯及既往,只对本考核年度工作作出评价。上一考核年度及之前各项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发生的不合格事项,均不在本年度绩效考核之列。    第四条 绩效考核采用百分制的记分方法。公共绩效分值40分、业务绩效分值60分,重点事项绩效加(扣)分。    第五条 根据司法人员职业化要求,绩效考核对象为本院在法庭工作的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辅助人员。第二章 公共绩效的考核第六条 公共绩效指标包括政治素质、廉洁自律、参加集体活动,参与社会治理、诉调对接、法庭卫生等共计绩效分值40分。具体分配为:    (一)政治素质指标(5分),由政治部干部科考核提供; (二)廉洁自律指标(5分),由监察室考核提供;    (三) 参加集体活动指标(5分),由机关党委、政治部、监察室、办公室等组织者考核提供。(四) 参与社会治理、诉调对接指标(15分),由政治部干部科、监察室和机关党委考核提供; (五) 法庭卫生、庭容庭貌指标(10分),由督查室和院办公室考核提供; 第三章 业务绩效的考核第七条在人民法庭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业务绩效依据执法档案。此项占60分。    人民法庭法官的业务绩效考核,按照《西华县人民法院办案标兵评选暂行办法》涉及到法官办案的数量、质量、效率、效果的项目进行。   第四章 重点事项的考核第八条 重点事项加、扣分在公共绩效和业务绩效考核得分的基础上进行。重点事项加分为个人的,个人加分;集体的,集体内全部人员分别加加分事项所得总分。    第九条 荣誉或表彰事项    (一)国家级荣誉加绩效分值10分;    (二)省级荣誉加绩效分值6分;    (三)市级荣誉加绩效分值4分。    上述事项由政治部宣传科考核提供。    第十条 调研、宣传事项、调研文章发表、获奖和宣传稿件刊发、新闻媒体播报,作者或承办人按级别得应加绩效分值:    (一)调研成果加分按当年省高院对各中级法院年度综合工作考评的相关加分规定执行。具体由研究室提供;    (二)新闻发稿加分按当年省高院对各中级法院年度综合工作考评的相关规定中有关个人加分的规定执行,加分最高不超过20分。具体由宣传科提供;    (三)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国审判案例要览》及《人民法院案例选》刊发的,分别加绩效分值10分、8分、6分。具体由研究室考核提供。    上述事项,研究室工作人员的调研成果、案例,宣传科工作人员的新闻发稿按50%加分。    第十一条 经验介绍、交流事项、先进典型经验等在国家级、省级、市级部门介绍或交流的,分别加绩效分值10分、6分、4分。具体由政工科、调研室及各部门考核提供。    第十二条扣分事项    根据内部审核和外部审核所发生的扣分事项,对具体责任人予以扣除相应绩效分值: 一般不合格一项扣2分;严重不合格一项扣5分。具体由督查室考核提供。    第十三条一票否决事项 ,按要求适用一票否决条款的部门或个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坚持长期上班的,不予考评。具体由政治部提供。    第五章 绩效考核组织第十四条 绩效考核由本院绩效考核委员会组织,绩效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推进落实,各成员单位具体操作运行。   第十五条 绩效考核执行季考核季通报制度。各考核部门于每半年最后一个月25日进行考核,28日前将考核结果报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考核办公室30日通报。    第十六条 年终由考核办对全院各部门、全体人员按序列进行排名,制发通报,将结果报相关部门运用。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应当在考核通报发出后3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诉,由考评办在3日内组织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考评委员会审议。经审议确认无误的,告知申诉人;确认有误的,责成考评办复评,予以核实,并及时发布通报更正。    第六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第十八条 对集体绩效平均得分位居第一名的,呈报记集体三等功;第二、三名的,评为先进集体。对个人绩效得分前两名的,呈报记个人三等功,从第三到第十名的,评为先进个人。    第十九条 对被评为先进以上的个人和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送出学习、培训。    第二十条 在科级干部竞争上岗时,将此前三年绩效总得分折成30分计入竞争上岗总得分。不予考核和考核结果列本序列后10%的人员,取消参加竞争上岗资格。    院党组推荐科级干部时,把个人绩效情况作为一个重要依据,各序列后10%人员不推荐。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绩效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2020年12月12日
        · 西华县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司法确认案件实施细则为做好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满足人民群众多元、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总则规定第一条 办理司法确认案件,应坚持依法确认、及时确认、规范确认的原则。第二条 办理司法确认案件,以书面形式审查为主。对于涉嫌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串通进行虚假调解、以及重点案件、重点领域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以进行实质审查。第三条 司法确认案件实行一审终审。第四条 司法确认案件,由法官一人独任审查,但重大疑难案件,可以组成合议庭审查。二、适用范围第六条 对以下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应当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一)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二)经列入中院和我院的特邀调解名册的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调解达成的协议;(三)正式立案之前,经我院委派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四)正式立案之前,经我院和司法局合作在街办设立的“诉调对接员”以及嵌入审判团队的特邀调解员调解达成的协议;(五)其他依法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第七条  对以下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不予受理。(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二)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三)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四)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五)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三、立案受理第八条 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机关、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所在地位于西华县的,我院有管辖权。当事人选择入驻特邀调解名册的特邀调解员调解的,如调解协议签订地在我院辖区,则我院有管辖权。正式立案前,经我委派调解、经辖区街办“诉调对接员”和嵌入审判团队的特邀调解员调解的申请司法确认案件,我院有管辖权。司法确认案件符合级别管辖或者专门管辖标准的,由对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第九条 当事人向我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应当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一方当事人到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另一方表示同意的,视为共同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到场。第十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一)司法确认申请书。当事人口头提出司法确认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二)盖有调解组织印章或者有调解员签字的调解协议。如果当事人达成的是口头调解协议,应当提供已经达成调解协议的有效证明;(三)当事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等;(四)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五)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六)人民法院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签署承诺书,承诺调解协议不存在虚假调解和恶意串通等情况。第十一条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司法确认的,除按本规定第十条提供相应材料外,还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资格证明等材料。受托人应在法院签署承诺书,保证提供材料及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真实性。必要时,人民法院可要求当事人亲自到法院办理委托等手续。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收到司法确认申请后,应通过案件信息查询系统,核查申请人是否存在关联诉讼、执行等事项,避免民事调解司法确认影响关联案件的审判、执行。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协议申请确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一)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二)纠纷性质依法不能进行调解的;(三)协议内容不需要强制执行的;(四)协议内容影响关联案件的审判、执行的;(五)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后申请的;(六)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申请司法确认的;(七)当事人不能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的;(八)其他不宜由人民法院确认的。不予受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第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司法确认申请,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编立“民特字”案号,案由确定为“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第十五条 对司法确认类案件,一般由立案庭分立给相应的速裁团队审查,但对嵌入审判团队的特邀调解员组织达成的调解协议,如需司法确认,由该审判团队法官负责审查确认。四、审查确认第十六条 法官受理司法确认案件后,应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审查调解协议,可以采取书面审查与到庭审查相结合的方式。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查当事人的确认申请,应当着重审查协议是否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是否违背公序良俗、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内容是否明确等情况,同时还应审查协议的制作是否存在程序明显违法等情形,以及协议的可执行性,并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相关民事调解协议。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通知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当面询问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接受询问的,可以裁定按照撤回司法确认申请处理。第十九条 经审查,存在本细则第十三条情况之一的,以及符合本细则第十七条情况的,裁定驳回确认申请。第二十条 经审查,民事调解协议存在瑕疵,可能引起歧义或影响协议效力的,经人民法院释明后,当事人协商修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按修改后的协议予以审查确认。当事人拒绝修改的,裁定驳回确认申请。第二十一条 经审查,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调解协议有效。第二十一条 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确认的裁定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撤回司法确认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司法确认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裁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办理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费用。五、申请执行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裁定调解协议有效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对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二十五条 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人民法院确认裁定书及履行情况等材料。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以邀请主持调解的调解组织或调解员予以协助。六、申请撤销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认为确认裁定存在错误,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确有证据证明原裁定存在错误的除外。第二十八条 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确认裁定错误,确认的调解协议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之内,向作出确认裁定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撤销原确认裁定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发现确认裁定书确有错误的,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启动再审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再审审理,不存在错误的,裁定维持原确认裁定;存在错误情形的,撤销原确认裁定书,作出不予确认裁定。七、附则规定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在立案受理、审查确认、强制执行、撤销确认等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存在虚假调解等犯罪嫌疑的,应按规定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对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予以制裁。第三十一条 司法确认案件审查办理情况纳入法官绩效考核。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将调解协议不予确认的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通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相关调解组织。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2022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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