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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研究

          发布时间:2014-06-10 15:53:38


            由于未成年人的身体和智力发育处于未完全的特殊阶段,其合法权益在我国法律保护范围之内尚有不能得到完全保护的现象。针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不仅仅由国家法律不断完善方面入手,还应扩大社会宣传增强社会对保护未成年人这一弱势群体的关注。从整体上,而不仅仅依靠某一人或某一组织的力量来实现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从而营造真正良好的适合未成年人健康发展的社会环境。随着社会日新月异的发展,保护未成年人的身体免受伤害的同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同时,也需要法律给予他们精神方面足够的保护。针对这些问题和存在的情况本文将就关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从对比和实践的角度来探讨这一问题。

            随着社会发展,公民的各项权益越来越多的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但是随着经济利益的分配不均衡和社会区域发展的差异性导致社会风险程度的加大。越来越多有损公共利益的事件发生。由于未成年人其自身的身体和智力发育的不完全限制以及 社会问题日益的复杂化导致未成年人处于弱势群体这一事实现状的存在。”从不断发生的各种突发事件我们可以知道问题的严重性以及需要我们从根本上去探索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从近期的社会事件的发生来看,有以下问题值得分析。

            近年来,越来越多务工人员来到城市工作,然而这引发了农村未成年人在城市地区公平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也由于户籍限制等种种原因,这些未成年人本应得到德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却没有能够实现。在我国偏远农村地区,务工子女留守儿童的问题也日益凸显,不少留守儿童因为得不到正常的家庭关爱而“放弃”了学校选择了辍学。在许多经济欠发达地区,许许多多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由于“爬天梯”去上学、或者走过上的山路等原因而不能得到同同时期城市地区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同等待遇。由于某些地区宣传不到位或者民风使然,“一些未成年人甚至被赤裸裸剥夺了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更甚者公然违背国家法律于不顾与未成年人订立婚约。而作为未成年人的家长和监护人他们明显没有对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做到位。

            所以,“要真正做到兼顾保护这些未成年人不仅要从其监护人入手,更重要的是国家要积极重视这些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再苦不能苦孩子,再穷不能穷教育。政府做好宣传的同时应该及时提供有关教育的财政支出、及时更好地解决由于由于在城市务工而因户籍问题得不到真正实现未成年人受正规教育的实现。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公民的民事权利的规定,未成年人肯定也有属于自己的财产权。

            根据我国《婚姻法》、《继承法》及2006年12月2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未成年人可从以下途径取得属于他们的合法财产:1.通过接受赠与而取得的财产。2.通过法定义务人所尽抚养义务而取得的抚养费;3.通过小作者的创作活动取得的稿酬;4.通过自己的特殊技能而取得的演出收入;5.通过国家政策明文规定给未成年人的财物而取得的财产;6.通过发明创造获得的科技奖励而取得的财产;7.通过继承遗产而取得的财产;8.通过人身受到损害而享有追偿权而取得的财产等。

            但是,未成年人因其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所以,他们只能行使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否则,该行为无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可以为未成年人保管财产及制止未成年人不适当地处分财产。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每逢春节期间不少未成年人就会从长辈那里获得越来越多的“压岁钱”,这些“压岁钱”应该怎么定义呢?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未成年人代表着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只是一部法律,然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多种多样的,社会的发展也是日新月异的。只有从提高公共宣传、投更多有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的各方努力才能协调整个社会的积极性,动员全部社会的力量从而真正实现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得到社会各界和政府的关注,我们正在从立法、执法、教育宣传等方面加强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社会、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等因素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动中发挥着越来越多的作用。然而,我们要看看清事物的不全面性。“未成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也是一个需要长期坚持不懈的事业。只有多方保护、长期保护、全面保护、健康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才是真正的保护。”我们要放远视野,看清一般人看不到的地方。在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的道路上,擦亮眼睛,展望未来。

        责任编辑: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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