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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振平法官札记

          发布时间:2012-09-19 09:09:23


            当我经过多年的努力,终于成为一名法官时,那一刻,我快乐,非常快乐。多年的梦想终于成真。但是,坦率地讲,当时这种快乐是建立在一种幼稚的认识之上的,认为法官受人尊敬,使人敬畏以及社会地位的“显赫”。后来,我遇到了两件小事,使我明白,法官这一职业不是轻浮的,更不是虚荣的,是一种厚重的、一种充满着沉重道义的职业。这种职业让你不敢懈怠,不敢疏忽,不敢盲从于别人。

            张某是我审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她是个凡事喜欢较真、都要“给个说法”的人,也许因此“得罪”了单位的领导。而这次纠纷的起因是这样的:张某在单位担任勤杂工,负责单位的清扫、收发等工作。某年4月的一天,张某利用收发工作的便利,翻看杂志,被领导发现后批评并责令其作书面检查,其与领导发生争吵,后忿忿不平地写了检查。同年6月,单位以张某“工作时间看小说、杂志”,“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作出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但该决定并未送达张某本人。之后,张某继续在单位工作至同年12月,单位亦向张某支付了工资。12月,张某因不适,到医院检查发现患了乳腺癌,第二天,她到单位拿支票准备住院治疗。此时,单位领导拿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声称与张某早已不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和一审法院均以单位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上班时间不准看书、看报”为由,认为张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张某不服,以自己从不知道单位有上述规章制度以及上班看书不能算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上诉至二审法院。我作为一名法官、一名社会中人、一名女性,对单位在张某患上不治之症时拿出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杀手锏”的行为感到震惊。诚然,单位作为管理者有权制定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有权在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尤其是单位在张某因所犯“错误”已作出书面检查若干月,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已作出若干月后,在张某被诊断患上不治之症、在人的生命最脆弱、最需要来自人们的帮助、关怀的时候,给了张某沉重的一击。应该说,张某是个坚强的女人,开庭审理时她压抑着自己的情绪。当我最终宣判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时,她伸手拿走判决书后,没有我想象中的喜极而泣、没有握住我的手千恩万谢,没有欢笑、没有眼泪、没有言语,只是并拢双腿,缓缓地低下头,弯下腰,面对我———不,面对我身后的国徽,庄严、肃穆地深深鞠了一个躬。那一刻,我的心灵被震撼了,我知道她不是向我表示感激,她是向庄严的国徽、神圣的法律表示心中无限的感激。我只是法律的使者,使她得到了法律的庇护。她那深鞠一躬的身影,久久地徘徊在我心中,挥之不去。

            另一件事是这样的:赵某是个小儿麻痹后遗症的肢体残疾人,并且她的肩关节先天脱臼,双臂只能在下垂时用力,无法上举。她的丈夫是个视力残疾人。赵某1979年参加工作,先在一个国营企业做临时工,后又转到该企业下属的“三产”上班。1996年,由该企业和某外资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了合资公司,赵某所在的“三产”人员全部到合资公司工作,但该公司未与赵某签订劳动合同。1999年5月,合资公司以裁减人员为由,辞退赵某。赵某不服,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引起纠纷。仲裁和一审法院认为赵某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赵某上诉到二审法院。开庭审理的那天早晨,我出去接当事人,法院的大门外像往常一样的嘈杂,我的视线扫向人群,寻找赵某。这时我看到的一幕使我不由地停下了脚步:赵某的丈夫因为视力不好,正举着一个大可乐瓶,他不住试探着往下方挪动着瓶子,赵某则垂着双手,伸长脖子,颜面朝上就着瓶口困难地喝水……我默默地看着,心里不禁泛起一阵无可名状的悲凉。我为他们夫妻二人双双残疾而心酸,赞叹他们相互搀扶着面对生活。一瞬间,我似乎读懂了《庄子》寓言里说的“相濡以沫”。我同情他们,甚至抱怨生活对他们的不公。我在心里默默地说:你们应当得到国家和法律的庇护。审理中,单位多方托人,向我诉苦单位效益不好,无力白养一个残疾人。为了打动我,甚至向我奉上纯金饰品。面对这一切,我的心像水一样平静而清澈。当我最后以单位在《劳动法》颁布后,未依照法律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应予批评,鉴于赵某工龄已达10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符合“双十”的规定,最后判决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时,该单位领导对我讲:我们虽不同意判决内容,但是,我们知道你没有错。

            这两件在我审理的数百个案件中可算是“小案子”,但却教育了我,震撼了我,使我知道一个法官的光荣不在于虚华的外表,法官这一职业的魅力源自于法官们用法律匡扶正义。

        责任编辑: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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